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文件
烟护校字〔2016〕69号
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章程
序 言
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有着百年悠久历史。1914年,美国长老会在创立烟台毓璜顶医院的同时成立了附设护士培训学校,1926年更名为烟台毓璜顶医院附设护士学校, 1953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烟台市市立医院附设护士学校为基础,成立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直接隶属省卫生厅领导。1982年经省计委批准,正式成立烟台地区人民医院护士学校,隶属地区人民医院;1990年由省政府批准更名为现名,1991年被确定为行政正县级单位,由烟台市政府主办、烟台市卫生局主管。
学校始终秉持“知识与技能并重,注重人文情怀培养”的优良传统,巩固发扬“团结、敬业、务实、创新”的护校精神,以“自强、厚德、严教、善能”为培养目标,严教笃学尉然成风,培育了数以万计的专业护理人才,支撑起了烟台护理教育事业的半壁江山,也为全省的护理事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在全省乃至全国占有一席之地,走在前列,享有盛誉。近年来,学校先后获得山东省文明单位、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先进集体、烟台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烟台市教书育人先进单位、烟台市健康示范单位、烟台市安全文明校园等荣誉称号。进入新世纪,学校确立了“面向社会、院校联合、就业导向、内涵发展”的办学思路,将一如既往,继承创新,继往开来,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努力开创建设有特色开放式高水平护理学校新局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简称烟台护校,英文译名为Shandong Yantai Nursing School,缩写为SYNS。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路36号,邮政编码为264000,网址为www.ythuxiao.com。
第三条 学校是由烟台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由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
学校是公益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644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条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立足区域、面向全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六条 学校以开展“3+4”本科、“3+2”大专和普通中专三个层次的全日制教育为主,积极开展本、专科学历层次的成人教育,积极开展护理和养老等专业的社会化培训。
第七条 学校着力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具有人文素养、博爱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护理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通过构建教师发展规划和保障机制,大力培养“双师型”教师,促进教师专业知识的提升和执教能力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依法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行政工作。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依法治校、自主办学,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下设党支部,全面负责党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检查并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素质。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规定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职业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党风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办公室、政工科、财务科、总务处、保卫科、学生科、教务处、成人教育办公室、护理中心、招生与就业办公室、实习科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行政会议是学校日常工作议事决策机构,参加人员为正副校长、部门正副主任,行政会议扩大会可邀请有关同志参加,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学校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主要包括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等。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党务、校务、财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和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利用自身优势,主动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加强对外交流,争取社会支持。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实行校内申诉制度,全面听取并合理吸收采纳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和落实大会提案,为民主管理机构的规范运行和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平安校园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增强学生安全意识、纪律意识,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和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景观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
第二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为学生和教职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保障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下设7个教研室、22个学科组,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教研室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并监督教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