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二、公需科目学时:
1.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公需科目学习,经考核合格的,可登记30学时。
2.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的,A、B、C级
分别认定当年公需科目30学时、20学时、10学时。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每个模块认定当年公需科目5学时。
3.其他可折算公需科目学时的,根据年度继续教育工作通知要求进行折算。
三、专业科目学时:
(一)培训进修类(按实际学时登记,每人每天不超过8学时)
1.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或主管部门举办或备案的高级研修、职业资格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培训、岗位培训、专业知识讲座等,按实际学时予以认定(不计往返)。
2.用人单位采取学术会议、访问学者、岗位轮训、业务进修、技术考察、对口支援等方式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的,以及出国(境)留学、讲学、考察、研讨学习的,以单位通知、进修证书、邀请函、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由用人单位按照每天8学时(不计往返)进行认定。
3.参加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专业科目培训,按经备案认可、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的实际学时予以认定。
(二)自学类(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1.继续教育管理规范、档案健全的用人单位,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按年度组织开展自学活动。自学活动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特点和职业生涯发展需要提出计划和申请,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的自学活动,每年认定不超过20学时。
2.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单为依据,每门课认定10学时。
3.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每年每个合格科目认定10学时。
(三)折算类(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折算专业科目10学时;学术、技术论文在国内公开的核心刊物(北图、SCI、EI等收录)上发表的,计15学时;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计1O学时。
2.获得发明专利的,每项计15学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计10学时。
3.参加专业课题研究、标准制定,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每项认定15、10、5学时。
4.获得科研成果奖,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每项认定20、10、5学时。
5.单位举办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主讲人以授课讲义或课件为依据,可按获得所授课时的 2 倍登记学时。
6.参加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家服务基层、面试评分、职称评审、考试阅卷等活动的,以受邀函或通知为依据,按每天8学时认定。
7.同一成果内容,按最高级别认定,不重复计算。
四、教育局相关规定
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